“7月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却要求业主从5月起交物业费,这是什么道理?”日前,鹿城区鼎旺家园部分业主拨打新闻热线88908890反映物业不合理收费问题。
业主投诉
【资料图】
未收房却要补交3个月物业费
鼎旺家园位于鹿城区市府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是安置房小区。据悉,市场出售鼎旺家园的房源属于安置性质商品房,受巨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开发商”温州东日房地产(私企,已股权转让)通过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公开拍卖取得住宅指标权益。购房者则从温州东日房地产指定的股东手中购得。
业主陈女士于2022年4月购买了该小区一套房产,她与开发商签订的交付时间为政府通知安置房交付后30日内。今年4月24日,拆迁安置户收到通知,项目将于当天交付。但是过了30天的期限,“商品房”业主仍没收到通知。
陈女士说,7月25日有“商品房”业主收到房屋交付的来电通知,至7月28日,第一批40余位“商品房”业主陆续收到通知。当业主找物业收房时,却被要求补交三个月的物业费。
“房子交付延期了,不仅没补偿,还被要求补交三个月的物业费,这是什么道理?”陈女士说,物业态度挺好的,但表示不补齐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物业给的理由是安置房业主4月24日交付,5月1日物业就进场了,所以整个小区物业费都从5月1日开始算。
物业回应
先从业主处暂收视情况返回
对于陈女士反映的物业收费问题,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的鼎旺中海物业。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回复,因为涉及交付时间不同,所以出现了争议。他表示,该小区是个安置房项目,南汇街道第一批安置的600多户业主是从5月1日开始计收物业费的,另一批“商品房”业主,因为没拿到政府安置房相关红头文件,证明其实际的房屋交付时间,所以先从业主处暂收这笔物业费,现场的工作人员可能没解释清楚,相差的物业费用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会返还业主,由相关单位来补齐。
这笔物业费该谁补齐?记者联系了东日销售负责人周胜,他表示,物业收费是物业公司的规定,跟房开无关,业主不交的话,也不是房开交。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另《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律师说法
以此为由不交付房子不合法
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贺君认为,该小区的物业费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是房产5月至7月的物业费由第三方还是购房户承担,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该部分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但从实际占有使用受益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取得不动产权登记前与房屋有关的各项付款义务均由出售方承担,物业费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由购房合同的甲方承担)。
另外,物业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为由,不交付房子也是不合法的,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并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部门解释
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交?
走访中,记者发现,对物业交费时间有疑惑的业主不在少数。新房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温州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物业费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计收,同时也要看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若已符合交房条件、因购房人(业主)一方原因而迟延收房的,迟延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支付。
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原标题:7月通知交房,物业费却从5月算起这是什么道理?
记者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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